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五)
劳动仲裁期间,企业破产怎么办?劳动者后续需要怎样做才能保证权益得到实现?
劳动仲裁期间,企业破产的并依法清算的,可以申请清算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可以申请追加清算组或债权债务承担人为共同被告,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实施。若已经裁决后,企业办理破产清算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律速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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