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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三十四)

 

用人单位被其他单位吸收合并而面临注销,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由吸收合并的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此种情况,应如何对员工进行安置属于合法合理?

    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单位也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有以下方式将员工进行合法合理安置:一、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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