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成功案例

Case

                         云杰律所王宁律师助张女士胜诉,房产公司因连廊影响采光赔付117667元违约金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天津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及违约条款。然而,在房屋交付验收时,张女士发现房屋外存在连廊,严重影响了室内的自然采光。张女士随即要求房产公司进行整改或赔偿损失,但房产公司拒绝,理由是张女士在购房时通过沙盘模型应已知晓连廊的存在,且认为张女士因购房时处于市场高价阶段,现因觉得买亏而提出无理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遂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王宁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王律师的深入调查与精心准备,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房产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的特殊遮挡情况(即连廊),违反了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17667元,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合同条款,以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为标准,补偿期限按房屋使用年限70年确定。

律师作用:

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首先深入分析了案件细节,通过仔细研读合同文本,特别是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特殊房屋说明的条款,发现了关键证据——即合同中明确标注房间门窗外正前方6米以内无实体遮掩的特殊房屋说明,而实际上该房屋外部存在连廊实体墙,直接证明了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说服法院认可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王律师的努力不仅为张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房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Previous Next
  •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地图导航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yunjie1703
Copyright © 2019 - 2021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11001192号-2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
首页
电话咨询
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