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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某住宅小区两座楼的保温和涂料工程,详细列明了完工期限和工程造价款。然而,在工程项目完成后,某集团公司仅支付了1750000元,剩余693764元工程款迟迟未付。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遂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贾明星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经过贾明星律师的精心准备与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集团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9376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693764元为基数,自承诺应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此外,某集团公司还需承担保全申请费4800元。若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贾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首先指导工程有限公司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验收报告等关键证据,确保诉讼材料完整无误。在庭审过程中,贾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晰有力地阐述了双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她精准指出,被告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逾期利息及保全费用。通过贾律师的专业努力,不仅成功帮助工程有限公司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还为其争取到了合理的利息补偿及额外的费用赔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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