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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女士的丈夫翟先生在一次为某家具公司上车装车的工作中,不幸从车上摔落,经医院全力抢救后仍不幸去世。郝女士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翟先生工作时间,应认定为工伤,并据此将家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先生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工伤。然而,翟先生实际上是在家具公司从事临时性的零工工作。家具公司遂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王冲律师代理应诉。
在法庭上,王律师针对郝女士提交的证据一一给予还击:1.在家具公司成立之前的转账记录证明目的不足采信;2在多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及翟先生是干一天活给一天工资,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3.翟先生进入家具公司时未对工资金额进行约定,未约定工作时限,不接受家具公司的考勤管理,翟先生工作具有临时性、灵活性。故双方在建立关系之初并未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郝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也可以证实工作不是连续性的,双方不存在较为密切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人身依附性较弱,故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经过法庭审理,王冲律师凭借充分且有力的证据链,成功论证了翟先生与家具公司之间实际上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理由,驳回了郝女士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王律师在此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不仅帮助家具公司整理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套有力的证据链,还在法庭上精准反驳了对方提交的证据。王律师指出,翟先生与家具公司之间的工作模式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如工作临时性、灵活性,工资按日结算,不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等。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证,王律师成功帮助家具公司摆脱了可能面临的巨额工伤赔偿,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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