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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劳动报酬(五十)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该条款中【综合计算周期内】是以什么为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因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要求安排生产或工作,而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所以综合计算周期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周:40小时;月:20.83天*8小时=167小时;季度:62.5天*8小时=500小时;年:250天*8小时=2000小时。如果在对应的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了标准,则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法律速递:《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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