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因为被告不履行协议条款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对协议的条款约定有误,在口头上作了更改,但出于信任没有修改协议书。
法院认为:
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虽主张离婚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但原告予以否认,并要求从约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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