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私自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方面要看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也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得知在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私自购买了一辆汽车。于是被告提出分割该车辆且成功分得一半车辆价款。现原告起诉认为车辆是自己贷款和借款购买,被告未出一分钱,既然被告分得车辆一半的价值就应同时承担一半的债务。而被告辩称,他们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借款和共同还贷的事实。原告所述的车辆是在原、被告分居后原告自行购买的,原告购买该车辆是用于个人享受,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车贷应是原告的个人债务。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提过买车的事情,其隐匿了财产,所以在离婚案件的执行阶段其支付的补偿款是基于原告隐匿财产的行为产生的,并不是分割了车辆的价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没有对涉案车辆进行分割,在离婚案件执行阶段只分割了车辆的价值,但是对车辆贷款的负担问题并没有涉及,由于涉案车辆购置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该车产生的贷款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分得了车辆价值的一半,亦应承担相应的车辆贷款。就被告辩称的在离婚案件执行阶段并未分割涉案车辆价值,原告给付的是其隐匿财产向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故涉案车辆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节,因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