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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穆某某和卢某某原系北京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A公司)的股东,其中卢某某持股51%,穆某某持股49%。刘某为卢某某的代持显名股东登记在工商局。2017年10月27日,穆某某与卢某某、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卢焕瀛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穆某某,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3.1.8条约定,卢某某、刘某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时,公司在税收、社会保险、工商、公积金等方面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况,亦不存在遭受或即将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穆某某和卢某某、刘某共同承担。但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收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补缴通知书》,因A公司2016缴费年度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用问题,被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13063.69元。2017年12月份,A公司对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473545.79元进行了补缴,补缴的费用均由穆某某实际承担支付。依照穆某某与卢某某、刘某协议约定,此费用卢某某、刘某应当共同承担,因卢某某、刘某拒绝支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无奈穆某某提起诉讼,我所主任律师黄建清代理诉讼。服务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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