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七名继承人成功取得房产份额
——天津云杰继承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房屋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多名继承人如何分配房产份额?
房产继承的时候双方是可能会有纠纷,特别是只有一套房子而有多个继承人的时候,每一个继承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房子的处置权或是继承大份额的房产权,那么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近日,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继承律师贾明星,成功办结了一起涉及七名继承人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让我们来通过这个案例,看看专业的房产继承律师如何处理多个继承人下的房屋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是因遗产引发的系列纠纷。原告7人与被告田某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老田于1998年去世,母亲老宋于2007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财产河北区一房屋未分割,且面临拆迁。
2018年11月,上述房屋因拆迁需要提交房屋信息,7原告才得知上述3间房屋中的一间在2005年母亲老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被告田某名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开始诉讼,七名继承人找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贾明星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贾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以外观上的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风险较大,果断转变诉讼思路改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从物权共有角度打。
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田某名下,但该房屋系老田与老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二人共有财产。老田去世后,该财产中属于老田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老宋、七原告和被告田某作为继承人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涉案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老宋、七原告和被告田某事实上成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每人隐含份额各应为5/9、1/18和1/18。
贾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本案中,因老宋欠缺处分权,其需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即七原告的同意,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在无证据证明老宋、田某已取得七原告同意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情况下,老宋处分属于自己5/9房屋份额的行为有效,处分属于七原告房屋份额的行为无效,故涉案房屋中原属于七原告的共有份额仍应属于七原告共同所有,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现涉案房屋因征收已被拆除,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标的物的灭失及征收转化为房屋征收所得利益,因此,七原告对涉案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应各享有1/18份额。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七原告对涉案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应各享有1/18份额。
本案要点:
1、在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诉讼方案时,研讨择优避免走弯路;
2、裁判案例仅供参考,并不必然被法庭采信;
3、无权处分之下合同有效,但在特定条件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他共有人有权追回其所享有物权份额;
4、维稳定心,让当事人相信律师并予以配合,信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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