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赖房不走,助女方成功化解纠纷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离婚后对方不搬离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怎么办?
基本案情:
窦女士(化名)与憨先生(化名)系夫妻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憨先生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将房屋产权人过户至窦女士名下并由窦女士居住,憨先生自行解决住房,待此房屋卖掉后房款双方各得50%。另外,憨先生于2009年在该房屋上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天津市好再来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范围123.15平方米,被担保债权数额440,000元。
双方离婚后,窦女士一直负责归还房屋贷款,但憨先生仍然居住房屋至今,且经窦女士多次催告,憨先生拒不配合办理归还房屋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及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的窦女士找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钰律师,沟通过后,窦女士决定委托张钰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张钰律师接手本案后,向法院提出了房产评估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的完全产权市场价值约为2,629,040元,评估单价约为21,348元每建筑平方米。
张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双方离婚后,归原告所有,所欠剩余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卖掉后双方各分得50%,因此我方主张房屋归窦女士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在庭审中,对方主张我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张律师表示:本案所涉权利类型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被告方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理由,不适用于本案。
另外,因该房屋尚有贷款及抵押,我方原告愿意一次性偿还所欠的银行贷款,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即1,314,52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也应及时搬离,并配合办理归还房屋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及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我方原告窦女士所有,天津市好再来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窦女士办理相关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撤销担保及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成功办结,离不开主办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在原被告双方都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法庭庭审倾向与律师的专业水准与庭审发挥息息相关。正是张律师出色的庭审发挥以及对于离婚后财产争议案件的独到理解,才使得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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