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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助毕业生逃出就业陷阱,挽回损失15万元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现在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因找工作很着急,在网上看到了有职位中介,交了服务费就可以推荐进入名企,然而这也是这种公司为了诱骗求职者高额服务费的一种方式,这种中介费一般费用较高,而在交了费后却一直没有等到消息,或者以毕业生不满足条件、有违约行为等理由拒绝配合。

在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之下,广大应届毕业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通过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蒋岭的一个成功案例,来带大家看看专业的律师如何帮助毕业生在规避就业陷阱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被告天津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委托就业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协助原告到天津xx艺术学院工作,在赵某不因个人原因(违反岗位规定的行为)前提下,3到6个月保证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未达成,A公司将退还全部款项给赵某

后来A公司并未在承诺的3到6个月内协助赵某到天津xx艺术学院工作。赵某要求解除涉案《委托就业协议》,并返还15万元服务费,A公司拒绝,协商未果之下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蒋岭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蒋岭律师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组织好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而寻求到最贴合本案的诉讼方案和庭审思路。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给付被告A公司服务费150000元的义务。被告在收取原告费用后应在履行期内依约向我方提供服务,现被告天津鑫智盈商贸有限公司承诺的3到6个月的时间已过,原告尚未与天津xx艺术学院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原告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委托就业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庭审中被告辩称已与我方原告的母亲协商变更了上岗企业,但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已到变更后的企业工作,且无法提供变更后的企业的名称,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并没有得到法官的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就业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50000元。

 

本案要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理想结果,离不开主办律师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深刻理解,对于于己方有利的证据保持高度的敏感,使得被告承担了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

蒋岭律师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生家人:就业路上遇到这种公司万万不可轻信,应该通过合法正当的信息渠道来掌握招聘信息要用自己的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优秀的个人品质来收获人生中的第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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