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窦女士与第三人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8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为: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因离婚时涉诉房屋还有80多万元的贷款无法清偿,所以窦女士因客观原因暂时没有办法将憨先生的名字从该房屋产权证中撤销。
但万万没想到窦女士所有的房屋在2020年7月,也就是离婚的一年以后,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查封,迷茫的窦女士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贾明星律师,沟通后当即决定委托贾律师介入本案,出庭诉讼。
办案经过:
贾明星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了解到被告钱大发与第三人憨先生曾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5日,憨先生多次向被告钱大发借款,至今累计650000元未还,无奈之下钱大发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才出现了涉案房屋被冻结的情况。
案情清晰后,贾律师决定将钱大发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破局手段,以期能够帮助我方当事人尽快摆脱纠纷。
我方律师表示:原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8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明确了涉案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是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且第三人与被告钱大发的欠款也是发生在离婚后,该欠款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查封涉诉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贾律师主张:原告与憨先生离婚以及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早于憨先生对钱大发所负债务,可以合理排除我方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此外,窦女士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与钱大发对憨先生享有的债权均为平等债权,但从权利针对性看,窦女士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涉案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
结合离婚协议书,原告和憨先生对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做了相对合理的分配,钱大发与憨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对相关民事权利主体的利害影响上,不及于原告与憨先生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关键在于主办律师选对了“路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放在本案当中,执行标的为窦女士的房屋,通过律师的及时介入,摆脱了房子还着贷款被执行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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