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男方父母补借条!助女方化解离婚后财产争议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憨先生和窦女士在2016年5月结婚,小两口经与双方父母协商决定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期间,憨爸憨妈拿出多年积蓄共131.4万元交于憨先生去购房,窦女士母亲也出借给憨先生52.1万元用于购房。但2019年12月17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房归窦女士所有,剩余房贷也由窦女士个人继续归还,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承担。
2020年7月,憨爸憨妈拿着一张憨先生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借款金额为131.4万元的借条诉至奉贤法院,要求憨先生和窦女士共同归还这131.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成诉。被告窦女士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庭审中,老两口认为131.4万元有憨先生出具的借条,且用于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应当共同归还131.4万元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窦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我方律师主张:老两口与憨先生之间没有真实借贷意思,131.4万元是老两口对小两口的赠与,老两口在本次诉讼前从未提起131.4万元是借款。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借款,窦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与憨爸憨妈形成借贷合意,鉴于憨先生及憨爸憨妈的特殊关系,若是借款,应当让窦女士共同签名。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在将131.4万元交付憨先生时,已经与憨先生和窦女士达成借贷合意,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鉴于此,该借条很大可能是被告方事后补写的。随后,我方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面对我方提出的鉴定请求,憨爸憨妈承认了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要求不再鉴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憨爸憨妈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笔借款与窦女士无关!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圆满结果,关键在于我方律师抓住了“对方与我方原告并未形成借贷的合意”这一要素。事实上,憨爸憨妈也从未告知憨先生和窦女士131.4万元是借款,未进行事后催讨。涉案借条也是憨先生在与窦女士离婚前补写,窦女士不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且两人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本案的131.4万元债务。因此,难以认定窦女士知情,形成借贷合意。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协议另行约定。本案中,老两口支付房款时没有明确是借款,窦女士也对老两口所称借款事实不知情,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因此老两口以131.4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憨先生及窦女士共同还款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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