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内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务并不知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债务纠纷当中,有一种类型是较为复杂且处理起来比较繁琐,那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内产生的债务。有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有一些债务的产生,另一方并不知情,那这种情况下,不知情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呢?
今天通过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带大家看看专业的律师如何处理婚内夫妻一方产生个人债务的问题。
基本案情:
A与B签订投资合同,A借款35万给B。B逾期未还款,遂成讼。A起诉B,顺带着把B的配偶C也放到了被告栏。要求夫妻二人连本带息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C无奈之下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建清,交流案情后最终达成委托,由黄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作为C的代理律师,黄建清律师认为:
C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A和B签订的协议明确款项用途为对外放贷而非家庭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驳回了A对C的起诉,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原告提供调查证据,B的银行流水里面有给配偶C转账,认为款项用于了家庭生活。我方不认同该观点,理由在于C转款给B的款项更多,B未使用借款,因此A的理由并不充足。结合案涉借款行为发生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案涉借款约定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B与C夫妻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了A对C承担责任的主张。
本案要点:
民间借贷实务中,在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往往希望追究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出借人对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借款时知晓并同意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借款人的配偶确实对借款不知情,法律也是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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