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伤害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负?
最近,有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就是在四川省“贡嘎杯”体育联赛足球赛场上,成都体育学院与四川大学比赛时球员发生争执,随后成都体育学院有球员殴打四川大学球员。网传视频中,有球员坐在地上,面部出血。目前,四川省体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紧急开会协商处理成都体院与川大足球赛冲突事件。
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体育运动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思考。在体育运动中,如果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条规定也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意思是说,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不能轻易地追究其他参加者的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正常进行和发展,避免因为过分苛责而影响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当然,“自甘风险”条款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借口。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比如故意殴打、踢、推、拉等暴力行为,或者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或提醒等过失行为,那么受害人仍然可以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正义,遏制和惩戒不正当侵害行为。
因此,在参与体育运动时,我们应当遵守体育运动规则和法律规则,尊重对手和裁判,保持良好的运动道德和风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同时,在遭受伤害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促进体育运动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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