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弘扬的紧急避险行为
6 月 30 日,在天津市一辆保时捷车辆突然车内冒烟,车主不在现场,有起火风险。幸好,物业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紧急处理,冒着危险,砸开车窗,用灭火器扑灭了火焰,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和危险。物业的行为,虽然未经车主同意,砸窗救火,表面上似乎造成了车主的车辆损害,但正是这样的行为避免了更大损害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这里,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紧急避险,就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当前危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紧急避险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当前危险,即危及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紧迫情况;二是采取必要措施,即为了避免危险所必须采取的行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这起事件中,保时捷车内已经冒烟,如果不及时扑灭,必然会发生明火燃烧的严重后果,不仅危及该车辆,而且对其他车辆也形成现实的危险。物业工作人员砸窗灭火的措施不仅必要,也很及时,避免了车辆自燃和其他车辆的损害的发生。是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紧急避险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次事件中工作人员虽然砸坏了保时捷车窗,但是这种损害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相比,微不足道,采用的方法也合情合理,因此工作人员紧急避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车主一定会对物业的行为表示敬意和感谢,他们不但尽职尽责,也展现了社会互助的道德情操,值得弘扬和学习。紧急避险不仅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是社会良好道德的要求,这里包含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内涵。当他人陷入危难时,能够及时出手相助,而不是漠不关心,社会将更安全更友善。我们都是社会的一分子,让我们从自己做起,让我们用行动创造一个和睦、文明、安全的社会氛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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