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冒险,你是否应当管得着?
为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应当强制禁止通行,而不是劝导!最近网上有这么一则事件,一女子骑车过涵洞时,不顾警示标志和现场人员劝阻,溺水身亡。这是一起令人惋惜的事故,也引发了人们对管理者面对公民安全时,应当如何行驶管理权的热议。
从事件表面上看,该女子冒险过涵洞,是她自己的行为,是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管理者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对她进行了劝阻,所以似乎管理者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管理者没有强制权去阻止该女子的冒险行为。所以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该那女子自甘风险,自担风险的法律判断。
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自甘风险,自担风险原则是民法中公民参加某些存在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法律原则。这原则讲的是,当公民明明知道所参加的文化体育活动存在风险,而自愿参加,并且确实发生了合理风险而导致的损害,行为人要自己承担后果。这一法律原则不适用于行政管理、或本身就有防范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
这起事件中涵洞积水导致存在重大的通行风险,出于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考虑,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临时管制措施,而这种管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所谓建议、劝导措施。因为是基于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的管理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够违反这措施,不能自由决定自己该如何做,违反者都将被强制遵守。如果当时该女子准备冒险过涵洞时,管理者不是劝阻而是强制其遵守,就不会发生这悲剧。
因此,如果当涵洞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相关管理者没有采取临时管制的行政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临时管制措施,但在发现有人违反时没有制止,那么管理者就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这里作为涵洞的管理人,当然也应当针对涵洞通行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因为涵洞管理人有保障涵洞安全通行的法律义务。作为涵洞管理人同样有义务阻止女子冒险通过。有人认为毕竟该女子是成年人,她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是否通行也是女子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干涉。否则就是对女子权利的妨碍,也是不合法的。
持这种观点的,是没有搞清楚通行权与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没有搞清楚行政机关的基础职能。作为交通管理机关在发生通行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时,当然必须优先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权利能高于人的生命呢?我们的交通管理部门为避免交通堵塞,在明星演出时,而对道路采取临时管制;交通管理部门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在查酒驾时,而对道路采取临时管制;难道当面对有可能使人溺亡的积水涵洞,就没有临时管制的必要了么?
通过这事件,对某些管理者而言,真正树立生命至上,树立优先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理念,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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