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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是否能成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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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是否能成为诉讼证据


最近有一位江西的男子,因为在微信上回了一个“OK”表情手势,就被告上了法庭。20221222日,郭某在微信上与刘某商量其子刘小某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成为其子刘小某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对此消息刘某于12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后因借款人刘小某并未偿还有关欠款,郭某于202316日,将刘小某和其父亲刘某以逾期未归还债务为由,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还款责任。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微信作为诉讼证据的案例,那么微信是否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呢,法院对微信内容是否采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是一种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转账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被法院采信,还要看它是否真实、合法、相关。一般来说,电子数据的证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双方对电子数据的内容没有争议;二是通过公证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或者鉴定;三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专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或者保全。

     所以并不是说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就一定会被法院作为事实采信。微信作为证据时,应当注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尤其是微信交流过程的背景、连续性、完整性,从而判断其意思的真实性。本案中法院在结果上认定了刘某OK的手势,即为同意其成为他儿子刘小某债务的担保人,具体案情审理细节本律师并不清楚,在此不做评论。但如果仅根据OK手势即认定刘某的意思内容,显然是不恰当的。刘某具体意思内容,必须以其表达该意思的背景、知晓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整体交流过程的完整性,作为判断依据。

     在此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增强它的证明力。

第一,及时保存原始载体。如果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并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就能有效地证明其真实性。

第二,尽量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保全。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和防篡改,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

第三,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有时候,仅凭微信头像和昵称并不能确定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因为可能存在冒名或盗用的情况。因此,最好能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第四,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有些人为了突出自己有利的部分,会选择性地提供聊天记录,甚至删除或修改一些内容。这样做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法院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或者调取对方的聊天记录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有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还可能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第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电子数据虽然便捷,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和补充的证据链条,就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涉及金钱往来的情况下,除了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些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此也提醒大家,微信作为一种聊天工具,其内容是一种可能反映交流人意思内容的信息,所以人们在微信交流时,也要如同正常交流一样,注意自己表达的内容,防止被他人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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