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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明确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单位还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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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明确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单位还有责任么?

劳动者明确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单位是否还有责任。社保作为企业用工的重要成本构成,成为各企业用工成本核算的重要指标。尤其在各行业竞争激烈的劳动岗位中,劳动者因工资本身就不高,但社保费用缴费基数所形成的固定缴费成本,就成为该类用工成本的主要部分。 由于社保缴费额不低,实务中出现很多用工但不缴纳社保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缴纳的情形;另外就是劳动者为获得更高的即时性收入,而放弃缴纳社保。第一种显然违法,不用解释。现在我们主要说的就是第二种情况。

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保,企业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保?如果不能,那么企业未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与自己分担由此产生滞纳金责任呢?

第一个问题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企业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不能也不会因为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而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对于因劳动者不要求缴纳,所产生的逾期缴纳滞纳金的责任是否应当由劳动者承担或者企业与劳动者共担呢?企业可能认为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的,因此这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企业产生相应的经济责任,劳动者再要求企业补缴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补缴,但是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应当作为企业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而劳动者至少是过错一方,最低限度也应当与企业共担。

这理由听起来似乎挺有道理,但是实际上是不对的。之所以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企业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社保缴纳义务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支付义务,是行政法律责任,企业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企业是行政管理对象及义务承担人,因此这种法律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约定或对方承诺而变更,更不可能免除,所以违法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也不可能作为企业的损失对待。这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如果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意思自制、诚信原则的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导致企业产生的经济责任,就可以视为企业损失,劳动者必然有过错的一方,因而需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企业采用劳动关系用工时必须缴纳社保,是无法合理规避的法律责任。除非企业改变用工模式,比如目前常见的小时工、劳务派遣、特定资源组合的合作关系等。当然企业虽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可优化自己的工资结构,理顺工资与非工资收入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缴纳不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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