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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之人狗粮投毒---该严惩么?(三)
上期我们刊出了斯律师的精彩分析,斯律师认为对于卑鄙的投毒行为一定要严惩,斯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投毒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本期我们听听另一位不养狗律师的观点。
我虽然不养狗,但是我也很喜欢小动物,都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人和狗之间本应当能和谐相处。现在狗伤人的问题,其实理性的人都应当清楚,这应当是个别狗主人的管理和教育问题,而不是狗本身的问题。所以我反对任何对狗过激的行为。
在狗粮中投毒的人,我想有可能是被狗伤害或因狗的一些行为受到不良影响的人,他们讨厌狗,所以采用这种错误手段想给养狗的人带来困扰、担忧。这种投毒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也是对狗有重大风险的伤害行为。
但是入刑好像似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将狗视为主人的财产,那么如果发生了毒死狗后果,还需要看狗的经济价值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而毁坏财物罪的价值判断不是按照购买价格而是实际价值,可狗作为一个不断成长的生命体,没有普通物的价值评价依据,基本无法对狗的实际价值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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