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二)
----在证明是否构成强奸时,绝不能忽略订婚事实
上期我们谈到因订婚而对强奸产生质疑属于认识问题,订婚不是否定强奸的依据。但也不是说订婚的事实在强奸案的审理中没有意义,由于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而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成为这个案件最主要调查的事项。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层面的问题,主观想法不可能单独呈现,只有通过客观表现才能探查人的主观想法。
一般的强奸行为发生的都比较隐秘,通常没有直接的证人以及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当时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基本上都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自己讲的强奸过程,再讯问被告以印证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再辅助以被害人身体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性关系以及被害人身体是否有被强迫的痕迹,来认定强奸是否成立。但是主要还靠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言辞证据符合性作为主要定罪依据。
而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作为当事的双方,他们的角色就决定了各自陈述内容很可能存在不客观性,尤其在现代性意识开放的时代,以及普遍采用具有广泛性的网络社交方式,导致各种借恋爱、婚姻为名的诈骗和敲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对被害人强奸控告需要结合更多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是否订婚就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订婚事实后,男女双方正常性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这种判断符合当下社会常态,成为人们的一般社会认知。所以在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审理中,订婚事实也当然的成为判断是否违反女方意愿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因为订婚而形成了对女方非自愿性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更多的其他相关证据达到足以排除这种怀疑的程度,方能做出强奸的判断。
所以订婚虽不能否定强奸,但也绝对是质疑强奸的重要因素之一。通俗的说就是既然订婚了,那么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正常的事情,现在女方说未婚夫强奸,让人们对女方的说法产生了合理怀疑,所以要想认定强奸就必须更谨慎的对待被害人指控,只有收集更多其他证据并达到足以排除这种怀疑时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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