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三)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民法典》1064条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没有双方共同签字,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典》1064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2)、一方签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3)、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对外借的钱;(4)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或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生产经营,但所获得所以为双方共同所有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的债务,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均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应当由借款人一个人财产独立偿还。从《民法典》第1064条法条原文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附加了很多前提条件,例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等等。如不符合这些前提条件,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缩小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指,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所负担的债务,以婚姻家庭生活为基础。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是否将借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等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则不能要求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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