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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五)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效。
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存在的,另一方才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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