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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一)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岗后才发现实际工作岗位与面试时描述不一致,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一般会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发现实际岗位与合同不一致,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按照实际岗位进行工作,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应当认定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对应条款作出了变更,自然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为准。
此时,劳动者再以工作与约定不符解约,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云杰律师建议劳动者如果对具体岗位与合同不符有异议,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提出,若单位不予以调整,则应当及时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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