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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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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

 

劳务派遣制员工,用工单位破产员工被迫待岗,待岗期间也未取得劳动报酬。如果派遣单位不安排新的岗位,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如果派遣单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能否拒绝并取得补偿/赔偿?

派遣工退回后在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单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要看是否维持或提高了劳动条件。如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者表示拒绝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派遣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维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道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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