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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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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三十二)

     

单位有规定,员工离职后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也有该单位员工离职后单位支付N+1补偿的先例。现在公司更换领导,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想主张跟其他同事一样的N+1待遇,被单位拒绝,能否提起仲裁?之前离职的员工获得补偿的先例是否作为有利证据?    

     员工如果有单位关于离职补偿的规章制度的证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单位支付N+1补偿金,之前离职的员

工获得补偿的先例可以作为支持员工仲裁请求的有力证据。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劳动规章制度一经法定程序公布,其内容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和强制遵守性,如果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员工应有权获得离职补偿。

     法律速递:《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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