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天津云杰劳动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张小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张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于离职补偿方面张女士与单位沟通未果后,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结果并不理想,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手本案后,了解到了单位以张女士违反企业《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无经济补偿金。然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在杨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253.59元,被告应以此标准支付原告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房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11月工资差额775.8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149.2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533.3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21.9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之所以取得圆满结果,关键在于杨律师娴熟掌握劳动纠纷案件裁判口径、处理技巧及劳动法理论体系、立法背景,从而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后,云杰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单位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慌张,如果该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没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那么单位的行为基本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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