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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租户私自转租,代理房东起诉腾房获法院支持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A女士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该房屋自2020年1月1日开始由A女士承租,并与赵先生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50000元,按照年支付租金。

合同到期后,A女士表示想继续承租涉诉房屋。赵先生2021年3月14日通知A女士涉诉房屋的房租变为每年54000元,A女士表示认可。但A女士2021年3月25日告知赵先生,房屋已经转租给B女士,让赵先生与B女士签订租赁合同B女士已经向A女士交付了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

A女士2021年4月4日承诺一周内支付赵先生1年的租金,但于2021年4月16日仅向赵先生支付了12000元作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部分租金,剩余租金至今未予支付。赵先生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腾房,但被告不同意,无奈之下赵先生诉至法院,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因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也愿意给予A女士一定时间的腾房期限,同时A女士也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房屋租金至实际腾房之日。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放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女士、被告B女士将涉诉房屋腾交原告,给付原告2021年3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50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始按年租金50000元(月租金4166元、日租金136.99元)标准给付原告房屋租金至实际腾房之日止。

 

本案要点:

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租赁合同到期后,但承租人迟迟不肯搬出租赁房屋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因此,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赖着不走的情况,给大家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尽量和承租人沟通协商,让其腾空房屋、尽快搬走。

第二如果承租人不愿意搬走,那么可以和其续签租赁合同,让其继续缴纳租金。

第三倘若承租人既不搬走也不缴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租人腾空房返还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对于转租的情况,出租人一定要特别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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