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家发现房被卖,看律师如何维权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A女士系原告李女士的侄女,且由他们抚养长大。原告与被告张先生在婚内有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张先生名下。
后张先生在妻子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侄女A女士名下,李女士发现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贾明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贾律师接手本案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最终确定了诉讼请求以及庭审思路: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原告享有50%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加名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依据,但不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二人共同财产。
张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仅对其享有权利的共有部分有处分权,因被告张先生欠缺处分权,其需要征得原告同意,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处分涉案房屋经过了我方同意,因此被告处分自己50%份额的行为有效,处分属于原告50%份额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方仅能取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
庭审中,A女士以自己为善意受让人为由进行抗辩,对此贾律师进行了反驳:据调查,A女士从1988年开始直到2011年结婚,一直与原告李女士、被告张先生共同居住,对于涉案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应当是知晓的。A女士亦不能证明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被告A女士在受让涉案房屋时不是善意第三人,对于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
案件结果:
在贾律师出色的庭审发挥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对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要点: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权利,所以要处置房屋时,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如果房子被另一半偷偷卖掉,卖房行为是否有效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那么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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