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成功追索百万工程款、管理费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大发公司(化名)与A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大发公司为A公司承揽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在建工程提供分包劳务。合同签订后,大发公司依约进场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期竣工交付A公司。2015年9月1日双方进行分包结算确定金额为2434万元。目前A公司尚欠大发公司劳务报酬(含质保金)142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先行垫付砼的费用,再由A公司给付我们垫付费用及2%的管理费。经核算混凝土的总金额为4619698元,A公司应支付给大发公司管理费92393.96元,目前该部分费用A公司也未向大发公司支付。多番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庭审中,关于已付款项,A公司称除直接付款外,因大发公司仅向建材公司付款425万元,欠付369698元,后建材公司向其催要,其还向建材公司付混凝土款项369698元,其认为该款项也应该计入已付款内,并提供了2015年11月19日向建材公司付款369698元的转账支票及建材公司盖章确认的收据一张予以佐证。
经质证,大发公司表示无法确定该笔付款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时其表示向建材公司付款435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并提供建材公司书面承诺书、明细表及转账支票各一份。建材公司承诺的主要内容为:针对砼的付款事宜,在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我公司只收到大发公司付款399万元(见我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如大发公司提供了真实之间证明在此期间向高X、红x二人从该公司收取上述“明细表”以外砼款未送给我公司,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转账凭证显示大发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高xx付款10万元,该10万元未在建材公司出具的付款明细中。经询问,A公司称因为建材公司说该10万元没有进账单无法体现,因此其就支付了。
关于砼的管理费,A公司称砼的管理费已计入了结算总金额2434万元之中。我方并未认可,其称一方面《分包结算单》的明细中并未包含该内容,另一方面在《分包结算单》出具之后,A公司为其出具《说明》载明了混凝土总金额,可见《分包结算单》中不包含砼的管理费。
关于垫付砼的费用的税费,大发公司在庭审中最初的主张的为砼的管理费的税,后在庭后谈话中主张为垫付砼的费用的税。大发公司主张理由为其代A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了砼款,后A公司应将其垫付的砼款进行返还,同时其向A公司开具了发票,产生了相关税费,其中垫付砼的费用的税费应由A公司承担。对此A公司表示,双方结算总价为含税价格,作为附件的结算价中的价格为综合单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同时,工程结束至今已多年,大发公司此前从未主张过该税费。
关于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A公司称我方直至2014年5月26日才移交工程,并提交子单位工程移交书一份,现主张A公司逾期156天。经核实,该移交书系A公司与大甲方之间的移交,且该移交书没有公章,三个人员的签字中仅建设单位人员的签字后载明了日期。就此大发公司表示,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
其一、其仅负责粗装修,其移交A公司后A公司还需要再进行施工,即使A公司提交的移交单属实也不能证明大发公司有逾期的情况;
其二、双方在《分包结算单》未对逾期完工进行说明;
其三、除了此次反诉,A公司此前从未主张过逾期事宜。经法院指令A公司提交了其与大甲方北京x销售有限公司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核实,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装饰工程、电视、电话、监控工程等,中标的合同金额为1045396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3月15日。
案件结果:
在充足的证据准备和律师出色的临场应对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我方剩余工程款(含代付砼款)1050302元、逾期付款损失30万元、砼管理费8.7万元,共计14373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并驳回了被告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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