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耍赖不退定金,律师强势追回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废料回收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向被告支付30万元定金,待合同结束双方协议不再续订时,被告无条件立即退还原告所有定金。
原、被告已于2020年9月底结束上述买卖废料的合同关系,被告将废料另行出卖给他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立即返还30万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30万元,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返还。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马金红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抗辩我方于2021年1月12日又拉走废料不符合退还定金的情形一节,因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已通知原告不再出售给原告废料。自彼时起,原、被告就不再有买卖废料的交易。原告2021年1月12日去被告处,是为了将剩余空箱子拉回。如果像被告辩称,原告是去购买废料,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应该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带着去过磅,如果原告没有过磅,被告的工作人员不应让原告将废料拉走,且原告拉走废料后,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付款,显然被告的主张不符合逻辑,我方不予认可。
双方签订的《废料回收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条件立即退还原告所有的定金,但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定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退还定金300000元,于法有据。
由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我方主张逾期退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故我方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定金3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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