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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会成为下一个摩托车吗?

7 月 1 日实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这两项新规都是基于安全因素所做的规定,就新规而言跟电动车是否允许上路行驶本无关系。但是网络上很多人却热议 2023 年新国标,讨论最多的却是在 19 年关于限速、车重、脚踏骑行、电池等标准,以及带人等问题。说到底还是对使用限制问题的再吐槽。最近广州准备对电动自行车限行,由此引发网友热议,反对者的声音占大多数,人民网也针对这一事件发表了评论。视频和评论,反映的是大部分群众对限行措施的不满,事虽在广州,但人们担心的是这种限制一旦成为现实,就很可能波及到自己所在城市,就有可能危机自己的权益。

今天我们讨论安全与路权、社会管理效率与民生需求的法律问题。在交通领域凡是两轮有较高速度的车辆,安全问题一直是突出的问题。尤其在城市中,人群密集,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为了交通安全,很多城市就禁止或限制这种车辆在市区行驶,从法律上讲就是对这种车辆路权的限制。而随着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时间成本也越来越大,百姓对出行的速度和效率要求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更快、更便捷、更自由的交通方式,而科技的进步和工业大生产,这种有较快速度的两轮车就成为很多人都能买的起的首选。百姓对交通的需求以及快速增长,恰恰又使安全问题凸显。由此产生了路权和安全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管理与民生问题。

他们发生冲突该如何选择呢?

首先需要明确电动自行车的路权,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限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的行驶权,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所以这个权利是法律权利,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如果要限制电动自行车的路权,就应当由同级别的立法机关修改、解释法律,或授权其他机构立法。否则该路权我们认为是不能限制的。我看到有很多法律专业人士说,限制电动自行车路权,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依据,因为根据这法律第39 条规定,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以及流量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限行甚至禁止通行措施,而这里的非机动车当然包括电动自行车。听起来似乎挺有道理,实际这是对法律的曲解。39 条规定只是针对特定的具体情况,赋予交通管理部门为保障交通秩序,可以采取的措施。而不是许可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使用于不特定公众,具有规范意义的限制制度。无论从 39 条文义解释,还是从立法权解释,此处措施都不可能理解为立法权或规范制定权。因此广州准备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路权的规范,似乎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当然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行驶进行管理,但正如人民网所说,管理不能一刀切,要注重民生。其实国家基于国民安全的保护,不断的优化电动自行车的各项标准,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7 1 日实施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安全保护设备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则是对充电安全设备的标准。这些都是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是驾驶工具安全质量的管理。而不是路权限制的管理。这种管理从人民安全出发,是利民的好事,我们都应当遵守和维护。当然我们也希望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优化标准,使得这种标准既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也能达到相对安全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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