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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末位淘汰规则的一些风险

企业采用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风险?风险很大!最近青岛人社局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明确了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现在我们谈谈末位淘汰解除合同的风险点:

1、末位淘汰规则是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确定。这将导致末位淘汰规则是否能适用该末位劳动者的必要条件。

2、企业以用工后制定的末位淘汰规则为依据,直接因员工在考评中末位而解除合同,违反劳动法关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当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如果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末位状态与员工是否胜任本职工作并非同义,并不是说末位就不胜任本职工作,企业若需要以末位确定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就应当将岗位工作基本要求固定,并将不符合该基本要求的情形作为末位判断标准,由此才能打通末位与不胜任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末位淘汰的方式,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所采用的内部绩效的管理方式。建议企业制定末位规则时,将淘汰改为评价,并且遵循民主方式制定末位评价规则,可以用末位规则对劳动者予以一定的评价降低以及经济不利措施。不建议直接根据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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