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无情,人有情,向伸出援手的你我他致敬!
洪水无情,人有情,向伸出援手的你我他致敬!杜苏芮在中国自南向北无情肆虐,造成洪水、泥石流、塌方,导致城市被淹、乡村被毁、道路冲断、房屋倒塌,很多人失去了家园,甚至于失去了生命。
我们大部分人可能只是在新闻和媒体上看到相关报道,但当我们并未置身其中时,这些悲惨的境遇,尤其是灾区人们痛苦的经历,我们自然不能感同身受。但是我们每个人都会为他们担忧、为他们遭遇而心痛,希望能帮助他们,这就是人性的善良。
最近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民间救助组织、和个人,他们冒着巨大的风险去营救受灾的群众,他们筹集资金购买物资去一线救助灾民。他们不顾安危、不顾身体,在高温下持续工作,有的人累的虚脱而晕倒、有的人坚持几天不能休息,就是希望多救助一人是一人、他们有的人在现场与失去家园的人们抱头痛哭、他们有的放下手里的一切工作义无反顾的加入救援只想尽一份绵薄之力。。。。
感谢所有善良的人们,在爱心面前无所谓阶级、阶层的划分,无所谓捐多还是捐少,他们爱的价值都是一样的。那些亲自到第一线救助的人们,应当是最值得我们钦佩的人群,成为当下我们内心最该崇拜的英雄。
同时我们发现民间的小团体以及个人临时的救援,越来越多的涌现。他们自发的前往救助,自发的在有限的范围内筹集资金,自发的将物质分发给受灾的人们。这些自发的行为,有可能并不高效,但却为人们信任和实用。人们更相信这些自发的团体,更愿意将捐赠给他们,因为大家相信这些捐赠一定能送到灾民的手里。但同时也有人提出,这种自发捐赠给临时团体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公益事业捐助法》《慈善法》的规定,接受捐赠的组织必须是经过依法登记的从事慈善的非赢利组织,或者是直接的受益人。因此为抢险救灾部分人群临时自发组织的救援团体,不是依法登记的非赢利组织,不能接受捐赠。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过于片面,不符合应急性的救援需要。首先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社会救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救援力量,是国家救援的重要的补充。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明确社会救援的合法地位。当自然灾害突发时,应急性救援是最急需的,是否及时严重关涉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这时救援最重要的是时间,而不是准备。因为根本就没有时间准备。由于有组织的救援受法律程序条件的限制,以及某些社会原因引发的信任危机,导致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救援往往具有滞后性。根据生命至上的法律原则,为了民众生命利益所采取的救助,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违法。由此为此而接受的捐赠,当然也不构成违法。诚然不排除某些借救灾名义,存在恶意欺骗捐赠的人,但这是两个问题,在大灾面前优先保障的是尽可能减少对灾民生存威胁的影响,而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少数欺骗行为,而为了所谓的法律保障,切断这种快速的救助行为。还是那句话,生命权高于一切,为了保护灾民应急的生命利益,即便某些欺骗会导致捐赠人财产损失,但相比于生命利益的保护,这些损失不值一提。只要建立和完善事后的处罚机制,就可以大概率的预防借救灾欺骗的行为。
其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也能找到参加抢险救灾的个人或临时组织代收捐赠的法律依据。这些人或组织所有行为都是直接面对灾民的,而捐赠也基本都是周边的熟人或熟人的熟人,捐赠人的捐赠,事实上就是委托他们送给灾民。这实际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委托关系,属于直接对受灾人的捐赠。
当然有些人对临时性的救助组织和个人也有不放心的,在这里还是呼吁大家当灾难发生时,最重要的是和灾难抢时间,我们没有功夫去细分和评价他们是否都是真实的救援,我们内心应当告知我们,时间不等人,而绝大部分的能亲自前往救援的人们都是最值得信任好心人,将救灾物资和钱款给他们应当是放心的。即便存在欺骗,那也是极小概率的,真的发生相比救急而言这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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