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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判离是法院的

违法行为吗?


很多人困惑“法院经常在第一次诉讼时,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而驳回离婚请求,法律明确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而感情是双方的,我不爱对方了,不就感情破裂了么,为什么法院不判离,这样判对么?”,今天我们就讲讲: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判离?

我们首先要明确这并不是法院的违法行为,而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审判原则的。

离婚是一种严肃的社会行为,涉及到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利益和幸福。因此,法律对于离婚有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首先感情原本就是主观的状态,是人们的心里感知。这种主观心里感知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所以单纯以某一时点的感受就评价以后的感知状态是不对的。当然感情变化深层问题,属于心里学问题,我们不做深入讨论。但由于感情的变化性,导致一方想离婚时的感情状态是否会持续并不确定,因此法律需要从两方面解决感情破裂的判断问题,一是哪些问题出现视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因此法律规定了多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等。二是不存在这些严重影响感情问题的事实时,一方离婚是一时冲动还是确实感情破裂,需要有个缓冲期去判断。因此这时法律就设置了先判不离婚,等6个月后还想离,再判离。

从这些设置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离婚的认定是有一定的门槛和标准的。并不是说,只要一方不爱对方了,就可以随意离婚。因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如果离婚过于容易,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家庭的破碎。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只有当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予离婚。

当然,并不是说第一次起诉就绝对不能判离。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有明确的法定理由,或者经过调解仍然无法和好,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在正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判决离婚,本身就是第二次起诉的法定离婚理由。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判离,并不是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故意为难当事人。而是有着合理的依据和目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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