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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该当何罪(三)


前两期我们谈了狗狗危险性的来源和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及方法。本期我们从这起事件狗主人法律责任的分析,去透视狗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警示狗主人们。

通过网上视频可以看到,是一条黑狗对小孩发起攻击。孩子的家人用身体去保护孩子仍然无法阻止,黑狗还继续撕咬小孩。此时这条恶犬的主人并不在跟前,恶犬的体型也属于大型犬,两条犬当时并没有牵引装置,可预判这两条狗大概率不是挣脱束缚,而是自始未拴。

后证实伤人的黑狗是罗威纳犬,罗威纳犬属于大型的烈性獒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大多喜欢罗威纳犬的狗主人也真是因为罗威纳勇猛的风范而选择饲养,所以养罗威纳犬的狗主人一般都很清楚这种犬的危险性。

黑狗伤人的行为必定要由主人承担责任。网媒发表了以女童被咬,狗主人须绳之以法的评论;也有网友发表观点认为应当把狗主人判刑。那么这狗的主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对于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这属于公众普遍认知的法律结果,在这我们就不做分析了。

其次对伤人的狗如何处理却又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必须将咬人的狗处死,有的人认为错在人不再狗,不应当将狗处死。狗在法律上应当作为主人的财物,如果狗为合法饲养,当狗伤人后一般要从防疫角度进行处理,如果狗没有狂犬病,那么该财物依然要归还狗主人,不能因为狗咬人而处死狗。但如果狗为违法饲养,则需要根据行政管理规定没收犬只,再由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所以对于伤人的狗从法律而言,不是必须处死,只有基于防疫要求可以灭杀病狗。

最后对于这事件的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存在不同认识。罗翔老师认为狗主人可能承担过失至人重伤罪。这种观点应当属于业内通说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任何责任都离不开具体的事件本身的评价。在这起事件中需要关注两个客观要素,一是狗似乎自始没有拴过,如果这狗不是挣脱主人管束而是主人任由这狗在外自行活动,那么这将结合第二个情形而改变主人主管认识状态;二是养罗威纳的狗主人对这狗的认知,也就是说狗主人应当很清楚罗威纳是具有很强攻击能力的猛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可以说狗主人在明知自己狗存在一定危险的前提下,依然放任这狗自由活动,不能不说狗主人对狗危险行为具有放任的心态,并且这种风险已经转化为实际的损害后果。那么我们认为这狗主人不排除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行。如果这不容易理解,那么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你养了一只老虎,老虎对你很温顺,你将老虎放到街上,老虎将路人咬伤,这时老虎主人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是没人会认为荒谬了。

当然无论狗主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事前的预防,每个狗主人都应当树立规范意识,这样才能避免社会风险的发生,也只有这样也是爱护自己的狗狗的正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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