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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十年,女方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也不让男方见孩子。现在双方准备离婚,女方要求男方支付这十年来孩子的抚养费,男方是否必须支付?

男女双方分居期间,其中一方带孩子,如果孩子没有年满十八周岁,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另一方不付抚养费,在准备离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抚养费的,男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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