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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十七)

 

 劳动合同写有“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无异议的,自动顺延”。但是没有约定顺延的期限,现合同已经到期三个月了,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解除务动合同,劳动者能够以合没有到期主张法解除的赔偿“自动延续”的条款对劳动者权益有什么影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约定。在前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签订了与前一份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应首先比照前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自动生效的第二份合同在期限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42条、44条、45条等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实务中,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民法的意思自治并不能完全使用,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有约定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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