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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获取赔偿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我所劳动法律团队合伙人蔺律师代理了一起工伤案件,当事人鉴定为工伤八级,最终获得20万元赔偿,案情及代理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委托人张X(化名)于2003年9月入职被告的母公司处,后在被告处工作。2018年1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面部和右耳受伤。当事人在认定工伤时遭遇了重重困难,于2019年1月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被鉴定为伤残八级。被告单位收到工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后,以旷工为由辞退了张X。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单位依旧否认劳动关系,还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张X主张赔偿遇阻。张X于2019年5月找到蔺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分析:

1.本案涉及到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问题,现两个混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不认可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问题,第一是当事人已经另行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是结果只和被告确认了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之规定,在最终结算工龄是应当将关联企业的工龄计算为赔偿或补偿工龄。

2、本案工伤是否能成立。本案工伤成立,被告公司为了拖长本案审理期限,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策略来拖延时间,为了达成调解目的。此时如果差距不大,可以建议调解。但鉴于本案单位给出的调解数额过低,双方未达成调解。

经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被告公司的诉请,应当按照工伤八级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

3、八级工伤赔偿金额。八级工伤应由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标准的天津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标准的天津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和医药费。

4、被告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被告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的民主公式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蔺律师代理此案,仲裁结果支持了八级工伤的所有赔偿,当事人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部分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X就八级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合并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案件到此结束。


本案要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发生工伤应及时了解单位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并申请相应工伤补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制定和公示方可,否则以违法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认定为违法解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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