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供货方成功索要百万货款及违约金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交货后买方不付尾款怎么办?
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怎么主张?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将所有细节、突发情况、未知风险都考虑在内,擅长处理各种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帮助众多买卖合同买方、供货商得以顺利解除、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追讨货款。
今天通过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主任斯烈昀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让大家看看专业的合同律师如何处理买方不付款的情形。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应钢材,货到现场之日25天内付款。超过25天未付款的,每天每吨加价8元;如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2014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本金1375779.27元,原告方多次主张权利未果,遂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主任斯烈昀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斯律师接受委托后,很快就发现了案件的风险点:虽然被告方认可该债务,但是根据斯律师长久以来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我方原告按照千分之五主张逾期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实务中法官的判决习惯(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
经过与我方当事公司沟通后,决定以1375779.27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主张逾期违约金,顺应了法官的审理习惯,改变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庭审当天重新提交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表,获得了法官对违约金的最大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请,判令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我方原告货款1375779.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我方原告自2014年6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375779.27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本案要点:
本案的成功办结,优势在于斯律师对于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标准的判决习惯有着精准的把握,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的避诉心理,利用被告方的软肋,通过诉讼给被告方施加压力,不仅让被告承担了不到庭的不利后果,也为后续判决的顺利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还原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按照法官思路计算违约金,在天津地区法院普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5倍到1.5倍判决违约金的大环境下,最终判决按照法定最高标准4倍予以了支持,最大限度的争取到了我方利益。
斯律师自创办云杰律师事务所以来,始终聚焦客户满意度,致力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始终秉持云杰“不忘初心、拥抱变化、自我驱动、追求极致”的执业价值观,无论是业内还是所服务的当事人都给予其很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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