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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房屋卖方任性反悔,助买方解除合同成功获赔高额违约金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房产交易过程中交了定金能退吗?

房价上涨过快,卖方毁约怎么办?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毁约的情况屡屡出现。但如果卖方毁约,就会对买方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今天通过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钰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看看专业的房产律师如何处理因卖方反悔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帮助买方索赔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5日,刘先生(化名)与李先生(化名)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刘先生以1570000元购买李先生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房屋。签约后刘先生向李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1400元、评估费10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至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期限届满时,李先生却以其家庭成员反对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收取的定金30000元退回原告。因双方对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因此成诉。无奈之下,刘先生委托了云杰律所房产律师张钰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案件,委托前刘先生执着于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张钰律师接手本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地疏导,在当前情况下解除该《房产交易合同》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因为一方面该房屋尚未进行网签,要求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可能面临不被法庭支持的风险另一方面,本合同明显属于对方违约,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高额的违约

对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张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拒绝履行《房产交易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评估费及贷款服务费,因收取该项费用的第三人中介公司尚未为此提供相关服务,故应由该第三人将上述费用退回原告。  

 

案件结果:

在张律师出色的庭审发挥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争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57000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1400元;

四、第三人天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回原告评估费、贷款服务费共计1600元。

 

本案要点: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除了一些特别的事由,比如买家未付清尾款等原因,卖家都必须遵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房义务,若卖家逾期腾房,那么买家可以据合同约定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向卖家主张因为逾期交房增加的租房费用赔偿。

在房价迅速蹿升的特别时期,更是有一些卖家会顶着违约风险,通过拖延过户时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方式意图破坏原来的买卖合同,达到毁约的目的。

云杰律师提醒广大买家朋友: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起诉对方,同时对房屋申请财产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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