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买方张xx委托父母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许某就房屋买卖关系达成一致。后双方亲自到该房地产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一个月后,买方回国后单方到诉争房屋处看房,发现邻居有私搭乱建现象,而且通过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了解该房屋地下室漏水严重,且房屋没有地采暖。这与签订合同时情形不一致。后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黄律师接手本案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从法律角度分析各方面的利弊与风险,最终当事人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就基本确定了: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已承诺诉争房屋地下室有地采暖且不漏水。经法院勘验,也印证了我方的说法:诉争房屋地下室并未铺设地采暖管道,同时还存在漏水情况。庭审中,虽然卖方提出是以房屋现状出售房屋,但卖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买方是明知地下室未铺设地采暖管道及存在漏水的现状,因此应当认定卖方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本案要点:
黄律师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一定要详尽勘察房屋情况,并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对卖方的承诺固定证据,这样在今后发现房屋现状与卖方承诺不一致时能够维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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