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桥收费,有罪还是无罪
最近,发生在河南私自搭桥被判寻衅滋事罪的事件,引发网上热议。
根据网上查询的信息,2014年黄某出资八万余元,加上多个亲戚凑钱,集资十三万余元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把船连在一起搭建了一个浮桥。2015年,当地水利部门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罚款。2015、2016、2017他们分别交了一万元罚款。2018年十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要求黄某限期内拆除非法浮桥。2019年,黄某及其 17 名亲属被判嫌寻衅滋事罪。黄某不服,提出申述,最初被洮南法院驳回申述,7 月 8 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德义申诉立案审查。
通过该事件脉络,我们要谈的是:1、如果查证属实黄某及亲属搭桥存在强行收费,或不缴费就不能用桥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2、即便建桥违法,在保障民生与依法拆桥中难道就找不到平衡点么?3、为何2019年的事到现在才发酵?为何在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后,白城中院才立案审查?为何 2014 年建桥,建成后能通过缴纳罚款违法浮桥继续存续?
我们认为假设黄某建桥后有强行收费的行为,也未必仅依此就能认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如果这桥的确便民,有利于人们需求,那么这行为不仅没有损害社会秩序,而是有益社会的良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黄某即便存在收费,从对价关系而言黄某等投入大量资金修桥,如果人们能自由选择是否用桥过河,当选择用桥的并缴纳费用,本身就是对他人投入的对价支付,即便桥的不合法性,也不能否定桥的便民性以及为此付出成本的回收合理性。因此黄某收费是合理的且正常的交易关系,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所讲的强拿硬要。当然如果过桥人没有自由选择,被黄某逼迫用桥且收费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政府的拆桥行为是否恰当,从法律而言拆桥合法,但是否能够先评估桥的安全性,在新桥没有建好之前,政府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先使用该桥保证民生,难道不更好吗。
对于一起发生在 19 年的案件,时至今日却在网上发酵,并且形成了几乎一边倒的声援黄某的声音,而法院也在事件发酵之时快速对申诉立案,似乎让我们不得不为此提出若干疑问。我想司法不能受舆论裹挟,但应当重视舆论的声音,认真的查实案件,做到有罪必究,无罪必纠(这是纠正的纠),并给公众以客观真实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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