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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那点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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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那点事(三)


社保企业缴费部分已经作为劳动者工资发放了,企业还能要回吗?

上篇我们已经讲了企业跟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但实务中企业之所以和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大部分情况是企业将自己承担的社保缴费额折合一定的金额补给劳动者。这样劳动者工资看似还高了,而企业也不用承担全部社保缴费额。可是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都会找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这时企业当然要依法补缴,可企业将社保折合补给劳动者的款项是否还能找劳动者要回呢?

    这就必须看企业是怎么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以及企业发放这笔款项的明目是什么。如果企业约定折合款作为工资,或者在支付时明确为工资,那么企业就能向劳动者要回这笔款项。因为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无论什么明目只要确定为工资,就说明这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对价。如果企业明确约定这是给予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助,那么企业在补缴社保后是有可能要回这笔款项的。但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所以我们认为是可能而不是必然。

总之所以规避法律义务的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法律风险,还是建议企业依法承担社保义务,否则这种法律风险终究无法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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