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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法律维权课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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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法律维权课堂(四)


业主收房是否会影响到今后维权?

是否影响需要从下面角度分析。

首先业主的收房行为就证明了开发商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自业主收房之时,也就是逾期时间的计算截至之日。业主收房后,如果向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索赔,只能在该期间内主张。

业主如果不收房,是否就能延迟开发商逾期期间呢?

这可不一定,假如开发商符合交房条件,而业主拒绝接受的,这种情况属于业主不配合交房的行为,责任自然不在开发商,由此导致的延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但是开发商的交付不符合交房条件的,作为业主自然可以拒绝收房,直到开发商达到交房条件并向业主交付房屋时,逾期期间才会停止计算,这时的逾期期间就是开发商需要承担的责任期间。

   所以如果不考虑逾期期间问题,业主收房不会影响今后维权,如果考虑逾期期间问题,可能会影响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的期限。


逾期期间怎么计算?

一般而言逾期期间为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差额天数。

但是在交付时间的问题上却经常发生争议。开发商经常会引用合同中关于交付的专项约定条款,认为只要我告知了业主交付时间,那么业主来不来接收都应当视为开发商已完成交付。

当然业主不认可这种观点,业主认为只有我实际收到房屋之日才能说开发商完成了交付。

事实上交付时间的争议,直接影响到逾期期间的计算问题。所以要正确计算逾期期间,就必须先解决交付时间的判断问题。

交付房屋是开发商对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且也是对业主利益影响最大的义务。而开发商为了避免自己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往往通过约定极不公平的交付条款来完成所谓的交付。对于这种以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免除或减少业主权益的方式,这些条款存在无效的可能。

交付对业主而言是核心权益,交付不仅仅是卖方交房、买方收房的单一行为,而是一个包含房屋验收、公共设施、小区环境、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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