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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法定继承(五)
男方将再婚前的一套个人房屋于再婚后进行出售,并在再婚后用售房款全额且等额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屋,后男方死亡,该房屋作为遗产,有再婚妻子、女儿(与前妻所生)两个继承人,该房屋如何分配?是否会考虑该房屋中有部分经济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是男方婚前房屋出卖后的价款全额且等额购买的,是男方个人财产,并非与再婚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由继承人们平均分配。该房屋是男方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男方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该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男方购买该套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该房屋若有自然升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男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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