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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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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九)

 

    用人单位实行内部竞争、末位淘汰制度,被淘汰的员工将会被调到其他岗位,工资降为最低基本工资,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被调岗的员工能主张何种权益?

第一、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已经明确末位淘汰是违法的,但公布案例中的“淘汰”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本问下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依法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将末位定义为不能胜任工作,又对调岗降薪进行了相应约定,一般会判定是合理调动。否则,直接降薪至最低工资,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

    第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相关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调岗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员工手册的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认签合法,用人单位依据未位“淘法”制调岗引起的薪资变动亦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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