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七)
劳务派遣工,实际工作单位(用工单位)如果破产倒闭,无法继续提供相关岗位的话,劳动者该向哪一方主张自己的权益?能主张何种权益?
员工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按照或者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重新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上班。在无工作期间,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视情况向派遣单位主张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律速递:《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