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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劳动报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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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劳动报酬(四十六)

    

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该如何举证证明加班事实?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求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员工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需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员工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员工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情况,员工可以提供约定了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来进行加班事实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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